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等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成果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成果产出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具备以下任何之一条件者可以申报: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行指委(专指委)委员,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不包括双肩挑人员)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由系部结合教师个人意愿公开公正的遴选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秘书处负责人员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派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在涉及到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职称评审、人事人才、社会服务等与学术相关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涉及到对学术水平或成果做出评价的各类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学院相关重要学术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临时组建专家组处理各类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