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这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人事、职称、项目、学位、论文、奖励、纪律、荣誉等相应具体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责任主体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相关科技活动目标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免责。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后,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